法院認為,韓未具體說明林和老婆相姦的時間、地點;林則坦承確詞和韓妻交往,也有送她飾品還拿提款卡給她使用,但對於性交一事,林則行使拒絕作證權,院方認定林和韓妻雖有逾越單純異性朋友分際、背離夫妻忠誠義務,但不能斷定確有姦淫行為。
而韓提出的對話紀錄,也僅能確認2人有分享生活瑣事、表達思慕、愛意知情並傾訴煩惱,林也曾說有進入旅館等,可以認定他們關係親密,但其中沒有提及有性交或影射性行為內容,加上汽車旅館監視畫面已逾期銷毀無法提供。
此外,韓沒有當場查獲林和老婆當場性交行為,也未扣得沾染精液或其他DNA的衛生紙、保險套,法院無從認定林有姦淫犯嫌,因此林沒有充分說服力而達提起自訴門檻的證據,無審理必要裁定駁回。
本文來自: https://udn.com/news/story/7320/375210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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